科研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科研政策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撰稿人: 发布日期:2018-10-18 点击量: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文件
汽院发〔201855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831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8426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具体项目归类在项目立项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学院(部)、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预算执行,并严格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

(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部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四)凡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合作,共同做好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科技处负责项目推荐、签约、检查、结项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规范使用经费、编报项目决算。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实施过程的审计监督。

(五)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对项目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六)档案馆负责项目文档的归档、存储、查询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部)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二)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

(三)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安排预算并按规定使用。

(四)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预算及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经费。

(二)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真实性及相关性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项及结账手续。

(四)执行科研项目公开制度。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申报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主管单位下发的申报通知、指南或要求执行。项目申报人要根据申报要求填写申请书;经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初审后统一报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对所有申报项目文本进行汇总和审查并择优推荐上报。对于限项申报项目,科技处根据二级学院的审核推荐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推荐申报名单。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以项目主管单位下达的正式批文为准。立项通知直接寄到项目负责人的,须到科技处备案。科研项目一经立项,即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科技处、所在学院签订《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项目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科研项目立项后,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项目主管单位要求认真填写研究计划书和经费预算表,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按时接受项目研究中期检查或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如不能按时接受中期检查或提交进展报告,应根据规定提前向科技处提交延期申请,经科技处审核后报上级项目主管单位,经上级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生效。对于无故不能参加中期检查且没有提交延期申请的项目,学校有权对其项目经费给予冻结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科研项目的各种变更。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任务书或研究计划书内容执行,对于项目承担单位、主要研究人员、研究任务、成果数量及形式、项目结题期限等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须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和程序,向科技处提交变更申请,经相应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执行的,科技处将配合项目主管单位取消项目立项,通知财务部门冻结或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如因故变更为其他单位且通过项目主管单位批准的,项目负责人需退还学校相应投入经费和奖励经费。在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且不变更项目管理单位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以继续以我校名义开展项目研究和发表项目研究成果、使用项目经费并负责结题。

第十三条 在项目研究期间所产生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立项单位要求标注项目编号。对没有标注项目编号的研究成果在结题时不予认可。

第五章 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

第十五条 直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财务助理、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六条 间接费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的管理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学校自筹经费项目不预算间接费。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编制预算时,项目主管单位有相应专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应当按其规定或要求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或要求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对无项目经费的省教育厅及以上指导性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经费。具体规则如下:

1.国家级项目按自科类2万元、社科类1万元配套;

2.省部级项目按自科类1万元、社科类0.5万元配套;

3.教育厅项目按自科类0.5万元、社科类0.3万元配套。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充分考虑项目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完成项目发生业务的相关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科学编制项目预算,依次报所在学院、学校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拨款单位批复。

第二十条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安排使用,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社会科学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均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科研项目实际支出与批复预算相符,同时体现预算管理的灵活性,学校对项目预算控制如下:

1.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批复预算额设置上限控制。

2.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等国家政策允许调整的预算科目,学校财务系统将按照上下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30%浮动。

3.对项目间接费用按核定预算设置固定数额控制,分为学校间接费、学院间接费和项目组间接费三部分,其中学校间接费为学校实得经费的1.5%,学院间接费为学校实得经费的3.5%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属预算控制浮动比例范围内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前,补交预算调整审批材料。超出浮动比例的预算调整按以下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审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院(部)和科技处审批。

(二)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整。

 

第七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依据科技处提供的经费划拨通知等材料予以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组成员经办、验收(或证明),项目组负责人审签后,财务处审核报销。

如科研项目经费用于项目负责人的开支时,由项目负责人与所属院部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签批,如项目负责人与所属院部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时,由所在单位或科技处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外拨是指科研项目成员分属多个单位,且经费先由拨款单位拨至我校,再由我校按规定将经费转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申请经费外拨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合作(协作)合同,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按政府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

(一)会议费指使用科研经费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项目课题验收结题会等。会议费支出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研业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科研出差任务紧急或因病等特殊情况,交通费超标的,须写明情况,经经费审批责任人签字后报销。

因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需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租车报销时原则上需附租车合同、有效的住宿票据和往返过路票据,并附注明有出车时间、路线、任务、车牌号、驾驶员联系方式和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科研人员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有住宿承担方出具的住宿证明,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计算发放;如仅有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单方面证明并审签的,出差时间在3天(含)之内,可按上述标准报销,超过3天以上只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发放相关补助。

对连续出差超过10天及以上,人均住宿费在国家规定住宿费限额标准20%及以下的,应当提供出差合作单位开具停留工作的有效证明并经出差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发放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否则只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等相关活动,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研究生(本科生)出差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按教职工标准开支和发放补助。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国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报销时应需提供出国批件与会议通知、邀请函、护照复印件(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等,出国签证费、代办手续费等出境相关费用须与出国差旅费同时报销。所有出国费用应一次性报销完毕,不可分次报销。

第二十八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应当为学校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项目组聘请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学生和签订用工合同的人员按照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提供劳务的课题组成员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咨询费发放标准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的结题程序执行项目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结题要求,于规定的完成日期之前提交相关材料,经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办理结题或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存项目资料特别是原始资料,记载从项目申请、立项、研究开展到结项全过程的重要情况,收藏有关文字、音像、研究成果和经费开支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上报结题材料时,应将本项目的全部科研档案整理成册,连同最终成果报科技处存档,并按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报送成果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原则上省级重点以上科学技术类项目,应积极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并申报成果奖;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的结题成果中,涉及被相关党政机关领导批示或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应报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达到结题期限未能按时结题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规定完成时间之前提出延期申请,由科技处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项目延期结题申请时限不得超过项目主管单位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应及时据实办理经费结账手续,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财务报表。

项目顺利通过结题验收的,其结余经费在2年内由项目组自主使用,可用于原项目的深入研究,也可用于新项目的自主探索。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项目主管单位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由项目组用于科学研究。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终止项目执行:

(一)没有按时办理结题手续,且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

(二)项目延期后,仍未结题的;

(三)项目承担者书面声明放弃其项目的;

(四)因故由项目主管单位通报终止或撤销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科研管理条例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凡被终止或撤消的科研项目,学校将配合项目主管单位按相关规定追回已拨经费。同时,学校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同类科研项目。因项目被终止或撤消而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学校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经费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核算准确、监督有力,保障科研项目经费的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逐步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汽院院发〔2012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颁布日之前的在研项目,仍然按原预算进行支出直至结题。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8426印发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西路167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第一教学楼

邮编:442002    电话:0719-8512707     Email:huatlxy@163.com

网站管理员电话:0719-8512707    Eamil:20060025@huat.edu.cn

访问量: